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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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受理 及时受理15个工作日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居民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审批30个工作日

  1、第一项、第二项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初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2、第三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

  (三)制作签发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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