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廉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

  想在张家界租房,必须要以下的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慈利县、桑植县、武陵源区由其政府自行确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最低人均年收入线以下(起步阶段暂定为人均年收入1440元以下);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无力解决住房。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居住地户口证明、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证件(以上证照验看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其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张家界市城镇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或《张家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审核登记表》或《张家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时间定期呈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15日内完成对申请情况的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廉租住房租赁通知单或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单和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到廉租住房提供机构(单位)办理租赁签约手续或租金减免手续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因审核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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